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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法令》(以下简称《反补助法令》)的规则,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补助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存在补助和补助金额、被查询产品是不是对国内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补助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和《反补助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查询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确认被查询产品存在补助,我国国内相关乳制品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补助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开始裁决后,查询机关对补助和补助金额、危害和危害程度以及补助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案子查询完毕,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并依据《反补助法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查询机关作出终究裁决(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终究裁决,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助,我国国内相关乳制品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补助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反补助法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助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助税。
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详细包含鲜乳酪(包含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不管是不是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出产的带纹路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越10%)。
自2026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补助税。反补助税以海关确认进口货品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助税税额=海关确认进口货品的计税价格×反补助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认进口货品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助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暂时反补助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收反补助税的产品规模和反补助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助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供给的暂时反补助税保证金超出反补助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交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暂时反补助办法施行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助税。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助税的施行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5年。
在征收反补助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反补助法令》的相关规则,向查询机关请求复审。
对本案终裁决议及征收反补助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补助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助查询的终究裁决.pdf


